经过公证的婚前赠与,离婚后可否要回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和男方马上要结婚了,他们家什么都没提供,没有提供房子,也没有操办婚事,就给了我们家25w现金做为聘礼。但我听说有一些夫妻若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话,这个钱男方是可以要回去的。所以我想做个公证,证明这个钱是男方赠与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样以后好好和男方过日子,即使婚姻有什么变故,也能保证我的权益。请问如果真的不幸要离婚,这个公证能保证这25w归我吗?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192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合上述规定,律师认为,您在婚前想得到男方父母赠与的25万元,如果双方自愿将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那么在男方父母实际交付该笔赠款之前,他们无权撤销该赠与。但是如果在赠与完成之后,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您如果有严重侵害男方父母或者他们近亲属的行为(包括人身和财产上的严重侵害行为),那么男方父母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您25万元的赠与,即使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也不能对抗该权利。所以,如果您想保证男方父母不能反悔索要赠款,除了经过公证以外,还应在日后的生活中与男方父母及其近亲属友善相待,避免重大的侵害事件发生。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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