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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虽然有些城市采取了一些限购政策,但还是阻挡不了全国房价普涨的脚步。房产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减少此方面的纠纷京创律师对相关房产继承问题进行简单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一、房屋的继承条件:
房屋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使用权房、小产权房以及他人名下房产不能主张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对于共有房产需要析产,即析出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份额,然后再继承。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的,先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或者遗赠无效或者未处理部分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房屋继承的方式
房产一般通过继承公证和继承诉讼取得继承公证书、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后,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
(一)、房产继承公证程序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6、华侨或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或外国人,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与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等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凭此证明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项。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我国法律。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二)、诉讼继承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  起诉书
2、  原告身份证明
3、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4、  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继承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
  三、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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