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家具生产企业A公司与家具经销商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A公司为B公司生产制造家具, B公司对合同指定的家具拥有外观和技术专利。2010年10月9日,A公司与当地个体户张某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张某,转让后也及时通知了债务人B公司。后张某在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向B公司主张债权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称与A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评析]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定作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与定做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买卖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定作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定作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定作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4、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本案中B公司对要求A公司生产的家具拥有外观和技术专利,具体表现为对家具的木材、外型、尺寸、规格等有特殊要求,显然该家具是A公司应B公司的特殊要求而制作,与市场流通的一般家具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和针对性。所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定作合同关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定作地法院拥有管辖权。A公司转让给张某的是基于定作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转让程序合法,作为受让人的张某自然也可以向定作地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泗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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