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有无法定期限?
发布日期:2013-03-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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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款对申请 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未作时间方面限制,应理解为对于在商标注册中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标志或者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 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谓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一经发现,就可以依据其法定职权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 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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