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应按哪一年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张静律师
2009年8月杨某发生交通事故。2010年2月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10年7月法院受理,2010年10月和2010年11月开了两次庭,庭审过程中,杨某主张用2010年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而被告王某主张用2009年的标准来计算杨某的损失。即对我国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提到的“上一年度”该怎样理解发生分歧--是指处理争议时的上一年度,还是事发事的上一年度?
法院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该事故发生在2009年8月29日,故该赔偿标准应按2009年赔偿标准计算”。判决出来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的时间标准,本案一审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2010年11月一审开庭结束。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应按照公交(2010)97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二审法院依法采用2010年的标准来确认杨某的损失。
律师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指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都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而这里所指的“上一年度”是指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事发的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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