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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应按哪一年标准计算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张静律师
案情:
       20098月杨某发生交通事故。20102月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107月法院受理,201010月和201011月开了两次庭,庭审过程中,杨某主张用2010年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而被告王某主张用2009年的标准来计算杨某的损失。即对我国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提到的“上一年度”该怎样理解发生分歧--是指处理争议时的上一年度,还是事发事的上一年度?
法院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该事故发生在2009829日,故该赔偿标准应按2009年赔偿标准计算”。判决出来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的时间标准,本案一审于2010721日受理,201011月一审开庭结束。201051日至2011430日期间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应按照公交(201097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二审法院依法采用2010年的标准来确认杨某的损失。
      律师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指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都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而这里所指的“上一年度”是指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事发的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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