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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精讲: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3-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的要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至于缴付出资的期限,法律不进行限制,由合伙协议约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1答案:C. (2007/三/31)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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