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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110网律师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
答:是的。如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
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
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
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
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
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
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工时制下,对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
部分,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 的标准
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按不低于工资300% 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
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否则属于违法
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进
行处理。
1) 在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尽管企业可
以安排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工作8 小时以上,但是企业
仍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综
合计时工作制,是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更为灵活的
安排和统筹,即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比如,每周、
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视具体获批情况而定),如平均
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则不视为加班;平均每
天超过8 小时的部分,应当作为加班时间处理,但每月
加班不应当超过36 小时。
2) 企业要有规范的公司财务、工作制度、考勤管
理。对员工的工作内容、时间、工资的发放等要有一套
明确、详细的规定和记录。例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6 条第3 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
年以上备查。
3)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
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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