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我国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根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而其他的劳动争议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保存,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出一些基本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举证责任完成。此时举证责任转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即适用在加班争议中。例如,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考勤记录中清楚记载其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口头否认而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用人单位应当对于是否已支付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因此,在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证据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