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只要劳动者能提供出一些基本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举证责任完成。此时举证责任转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即适用在加班争议中。例如,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考勤记录中清楚记载其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口头否认而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用人单位应当对于是否已支付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因此,在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就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证据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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