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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本不该 三人伤人挨刑罚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的农民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为逼迫他人退出工程合同,而纠集人员采用拦车、不准卸货等手段阻扰他人施工。2013年3月15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强迫交易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犯强迫交易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文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4名男青年均是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的农民。 2012年1、2月份,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等人与谢明刚(在逃)、谢明喜(在逃)等人商议一起承包中核项目部送混合渣等工程,并与项目部进行了沟通,因报价太高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2月4日,周牛妹与桂林中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雁山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核项目部)签订材料供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周牛妹为中核项目部提供片石材料,片石按42元人民币每立方米计算;为了使工程顺利进行,中核项目部同意支付2元人民币每立方米的调解村民阻工费用;还约定,在送货施工过程中,周牛妹必须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一旦出现村民阻工现象,送货方无法制止,则中核项目部有权解除合同。
同年3月13日,周牛妹按协议开始进场施工。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为逼迫周牛妹退出该工程合同,达到由其供应片石材料的目的,便伙同文顺喜(绰号“油瓢”,在逃)、莫真(在逃)、周国辉(在逃)、谢明刚、谢明喜和“贼”、“劳多”、“薄薄”、“鬼子”(绰号,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等人纠集人员采用拦车、不准卸货等手段阻扰周牛妹施工。为此,文春喜与周牛妹、周福生、周成生发生争执。当晚,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与莫真、周国辉、“劳多”、“薄薄”、“鬼子”等人在文超家商定,第二天早上十点一起去工地找周牛妹。
次日上午10时许,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等人伙同北芬村的谢明刚、“贼”等人来到周牛妹的工地。周桂玉与周成生(系周牛妹之子)发生争执,周桂玉对周成生进行殴打,“贼”、谢明刚等人也持石块对周成生、周福生(系周牛妹之子)进行殴打。周成生被打伤的头部后,到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周成生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偏重)。
之后,由莫真出面,拿出人民币5000元给周牛妹,作为周成生、周福生的医疗费。周牛妹为了及时履行与中核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保护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被迫口头同意周桂玉、周顺次、文春喜、与莫真提出的“合作方案”:从尚未施工的工程量中分出4000立方米,由周桂玉、周顺次、文春喜与莫真、谢明刚、谢明喜等人和周牛妹共同供货。
2012年3月26日,桂林市中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有关部门报告此事。
同年4月17日、5月18日、5月30日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先后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文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周桂玉、文春喜、周顺次、文超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周桂玉、文春喜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由【泉州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fjlvshi.cn/泉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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