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购车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冯靖茹律师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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