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谋利获刑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金波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胡金波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某菜市场一不明身份的人手中购买了“黄光满”等人的身份证,后乘车来到赣州,准备用所购买的身份证套办银行卡,并将所套办的银行卡卖给他人谋利。11月6日至9日,被告人胡金波利用从不明身份的人手中购买的“黄光满”“林小平”等人的身份证,先后在章贡区、于都县、兴国县多家金融机构办理8张银行卡。9日上午,被告人胡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用“黄光满”的身份证准备再次套办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波伙同他人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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