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离婚案件之调解技法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不但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因此,离婚案件的审理,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是社会各界、各群众机关关心与注意的热点。本文拟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技法做粗浅的探讨。
      一、审查离婚案件运用调解的意义
      离婚案件所审理的结果,首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其实,涉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直接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如父母赡养侍候等问题;第四,还有可能涉及双方的单位和朋友,如离婚后碰到生活上的问题,以及与朋友的债权债务问题等。而正确运用调解手段,使离婚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和好率。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原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有和好可能;有的会考虑子女、父母以及亲人的因素而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有的起诉离婚,只是为了希望通过法院教育一下对方,让对方改正错误;有的甚至只是因为赌气而诉至法院的。因此,做为法官应善于抓住这些因素,对症下药,运用调解手段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纠纷的结,从而促其和好。如果不妥善运用调解技法,直接开庭摆事实、套法律、下判决,或者没抓住关键问题进行调解,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势必导致一些本可以挽救的家庭走向破裂。因此,正确运用调解技法,是提高和好率的重要手段。       2、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不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的案件所必须的手段。因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妥恰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而使双方失去协商的基础。因为离婚案件一旦双方当事人不能诚意地进行协商,法院要运用判决来完全客观、公正地解决离婚案件是十分困难的。不管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并且法院要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妥恰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有利于把子女因离婚而造成的身心创伤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子妇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继绝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4、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他们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累积,离婚后尚有子女作为纽带以及双方亲人、社会的关注。因此,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管是财产、债权、债务或者是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因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从而引起执行程序。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特别是子女抚养费、教育费问题,如果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则权利人每隔一段时间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必将造成当事人极大的讼累并增加法院工作的压力。
      二、离婚案件的调解技法初探
      离婚案件的调解技法在本文中专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办法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各种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关系达成和好或离婚协议的种种技巧、方法。
      (一)离婚案件调解的总原则       1、以诚待人,赢得信任。作为离婚案件的调解者,法官首先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信任。这是法官进行调解的基础,如果没这个基础,则调解就无法进行。那么法官应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是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关心自己。从而相信法官,听从法官的调解。具体应做到:(1)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最主要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有许多话压抑在心头,法官如能耐心、真诚的听当事人把想说的话全都说出来,当事人就会感觉到你对他是重视的,从而对你产生信任感;(2)了解、关心当事人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当事人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解决当事人的困难;(3)对当事人已做的过份的言行和错误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委婉地指出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法官的批评;(4)调解过程要态度和蔼、言语亲切,说理通俗、符合情理,尽量不拿法律压人,不以判决逼人。       2、调解应自愿、合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笔者认为,自愿、合法原则应是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则不应成为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古人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的事实涉及面广,引起纠纷的原因较多,很难查清全部事实,分清所有是非。而且真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案件调解也是不利的。因为在查事实、分是非的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会引发不愉快的过去,揭现对方的不足、缺点。在事实查明、是非分清之后,当事人的感情裂痕会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大子,更不利于调解。再者,根据私权的处分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绝对的处分权,只要其自愿,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事实不清、是非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就离婚案件的处理作出其意思表示,并达成调解协议。 自愿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经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离婚案件的调解同样应贯彻这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都是违法的。合法原则的要求是:程序上,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实际上,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二)调和技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和是必经的程序。而且调解和好,不管对当事人及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因此,一个法官,适当掌握调解和好技法是必要的。       1、冷处理法。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言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与双方的婚姻,仍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给个台阶,比如电对方赔个礼、道个歉等,往往很容易成功。而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法官不让其发泄、倾诉,而直接进行调解,往往会火上加油,适得其反,反而激化矛盾,导致调解不能。       2、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优点,寻找对方过激言行的原因。人的言行受其感情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深入当事人及其亲友,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对寻找对方当事人言行过激的原因。调解中,促使当事人发现对方的闪光点,理解并原谅对方的过激言行。这样一来,只要双方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完全有可能和好。       3、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当然,这个过程一定要背着对方清当事人进行,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如果法官高高在上,并当着一方当事人的面数落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是,很难让当事人接受,也就无从调解了。       4、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一对夫妇一般只有一、二个孩子,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大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这方面的方法很多,法官可以直接让当事人认识到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和物质生活上的伤害;也可以引导当事人的子女直接规劝父母不要离婚(比较小的孩子,可以由法官或者想调和的当事人教小孩子);还可以创设、利用某种场景(如子女生病、学校有事等)引起当事人对子女的父(母)爱,然后当场做调解和好工作。       5、利用当事人亲友的影响,形成浓厚的调和氛围。各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范围,也必定有一些比较亲近、知心的亲戚、朋友,这些人对其影响有时甚至超过家庭成员。法官在审理       6、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必然有其客观的原因,法官应在了解这个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要敢于承认错误,面对错误,改正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尽力表现出对对方当事人的关心、爱护,这种表现不但体现在言语上,更应当体现在行动上。法官可以鼓励和好当事人的就象谈恋爱时的那种心态和表现出来重新挽回感情。       7、开庭时恰当引导、避免当事人言辞过激、激化矛盾。直接开庭时,如果双方当事人你说我的不是,我说你的不是,最后必将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的感情更加恶化。因此开庭时,法官应正确引导、谨慎驾驭,防止双方言辞过激,为辩论后的调解做准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操作:(1)开庭前做好主张和好当事人的工作,让其开庭时尽量不说对方的不是,对对方的批评、揭短,甚至责骂,要尽量宽容忍受,委婉解释,并着重陈述对方对自己的好以及自己对对方的关心,陈述双方美好的生活、爱情经厉,对自己的错误坦诚承认,并进行自我检讨。(2)在庭上要注意劝导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在其言辞过激时,可适当劝阻,并可进行善意的批评,使该当事人亦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为接下来的调解打下基础。只要双方言辞不过激,有什么委屈,有什么想法,都敞开来谈,这样的气氛,将十分有利于双方的和好。       8、留给当事人适当的和好时间。这一做法有点儿类似于冷处理法,但它更主要的是针对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和好可能的一种处理方法。即不应急于下判,而应留给当事人的亲友都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其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生,其情绪稳定下来,更能正确客观地看待自己的婚姻以及双方矛盾,从而改变初衷,主动和好。笔者曾多次碰过类似情况,因此,适当留给当事人和好时间,即给各方有关人员一个适当的进行调和的空间,更给了当事人慎重思考的时间。这对于可能和好的离婚案件是必要的。
     (三)调离技法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调解离婚的技法,尽量让应当判决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从调解离婚的内容看,言要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1、婚姻关系。如果说调解和好是着重做主张离婚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那么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不想离婚当事人(下称不离方)的思想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帮助不离方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态度已决,让其死心,而同意离婚;(2)让不离方看清其不同意离婚的后果;a、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b、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离婚;(3)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让不离方明白,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谁也无须依靠谁生活;(4)让不离方认识到,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5)在自愿的基础上,让言张离婚一方做适当的让步,当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       2、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谁抚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法官首先应让双方当事人明白,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要权有争议的话,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首先,法官应仔细调查,如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免因遗漏而致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经济收入少、谋生能力低的当事人。第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产生分歧,法官要让双方明白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分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约束不讲理的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审理离婚案件虽然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但现实中并无一成不变的调解技法,只有在审理案件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调解技法。本文由【泉州律师】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fjlvshi.cn/泉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