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案件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谢庆标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幼相识,2001年自由恋爱,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生育一子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白XX离婚;
二、原告李XX与被告白XX婚生子女随原告李XX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XX自行承担;
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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