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没有注明违约责任,这是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呢?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了损失。因此,即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是受损一方可以主张合同如约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也可以主张因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从而弥补受损人的损失
由此可见,尽管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一旦发生违约事宜时仍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便于确定或者计算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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