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王律师:对于职工借给公司款和公司在社会上向个人借款那类型是非法的?可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存公众存款?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就你所咨询的这个问题而言,不能仅仅依据是向单位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上的其他个人借款从而认定哪种情况是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这要综合借款的目的、用途、方式、手段、对象等诸多因素来考虑,一般而言,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在在亲友,熟识的社会个人,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一罪名的构成特征也有一个总结,根据该解释,构成本罪至少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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