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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犯罪未遂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3-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犯罪未遂的类型。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小编准备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司考资料分享给大家,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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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能得逞。

提示注意: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不同程度的法益侵害性。一般来说,前者的法益侵害性要重于后者,因此,在量刑上需区别对待。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能得逞。其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与手段(工具)不能犯。

提示注意 :

⑴对象不能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存在。——误认为甲的左兜里有钱而伸手去偷,实际上钱在右兜里。手段(工具)不能犯。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向被害人的饭菜里下毒,但所下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

⑵如果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具有任何的法益侵害性时,则不应当作未遂犯处理,只能认定为绝对不能犯(无罪)。典型的两个例子是: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而开枪射击;误将白糖当做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中。这两种情况,由于根本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性,都不以犯罪论处。切忌不要认为是对象不能犯和手段(工具)不能犯。 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注意:刑法中,一个罪的处罚需要比照另一个罪的,仅有两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其他任何犯罪的处罚,都无需比照另一个罪。例如从犯的处罚即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务必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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