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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国家法治的建设发展,对近来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更有力的监控管理。针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案件也应该正确认定,以法治推进企业公司的安全责任。笔者对与重大事故有关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辩护要点进行总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罪的辩护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
一、对该罪主体的认定;
按一般观点,认定该罪的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但在实践中对其主体的认定还有很大的争议,造成有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因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往往是由多种情况造成的,且与此相近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且公司企业的实际管理负责人都难以界定等这一切因素,导致处于此罪名的主体难以更全面的界定。
笔者根据现实中,多种罪名类似的比较,应更明确的界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是包括一般的“中层管理人员”,还是由最终的实际管理控制人员来进行承担责任。个人认定应该严格限制其主体的界定,对其只是一般的管理人员不应认定为该罪的主体。因为按一般的利益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来看,一般管理人员根本不能决定企业公司的运营方式,也不能实质决定人事调动,因此不能界定该人员为该罪的主体。
二、对“强令”的理解;
在关于众多重大事故的罪名中,该罪的处罚相比较而言相对重一些。关键也是因为此“强迫”性质存在的原因,但对其“强令”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强迫命令”,但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违章操作的命令都为“强令”。应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认定。
因为重大事故的发生,即便是不能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来进行定罪,但必然的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处罚。可以说该罪的界定应该是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因此对“强令”的认定应该根据工作环境、现场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笔者认定,对工作环境做为一名普通人来看,都能意识到从事该项工作,在现有条件下,明显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是迫于管理方面的压力,不得不违心的进行冒险作业。只要能达到这样的心理强制度,就应该能以认定“强令”的客观条件。并不必然的以现实的“暴力”“语气的强硬”等来认定“强令”。
三、如何认定“违章冒险作业”;
在认定“违章”方面应该都形成了普通的认识,一般来说认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但对于“冒险”却没有更明确的界定,因为在不能的人,面对不同的处理对“冒险”都有不同的理解。也有人可能理解为所有的违章行为都是一种“冒险”行为,这也是可以理解。但从刑法处罚的角度讲,应该对其进行更严格的解释。也就是做为一名普通劳动者都能意识到的危险,并且为此产生一定的心理恐惧。这样的才能更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认定为“冒险”作业。
    做为律师从事辩护的经验来分析,尤其是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人时,就针对此事故可能会涉及到很多类似的罪名,对于罪名的定性有可能与法律上的量刑有关,但其中的关联有可能并不是很重要。也就是定此罪与定彼罪在量刑可能没有多大的区别。主要是还是对该类似犯罪中对其主体的认定,却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决定谁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谁不应承担责任。这就直接决定“有罪”与“无罪”判决的认定。这对当事人而言,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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