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侵权因在高速公路通行突遇障碍物发生事故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9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公司诉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旅游侵权因在高速公路通行突遇障碍物发生事故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和通行服务的提供者,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保障路面安全的合同义务,该义务不因其内部制度如何规范被削减。如高速公路路面上突现家畜牲口等较大类动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认定为高速公路经营者违反了保障路面安全的合同义务。此类问题尽管难以绝对避免,但因其属于营利性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和责任承担着,故应对车辆同行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规则的确立本身亦是对通行安全的导向和保障。驾驶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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