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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遗嘱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杨影律师
    案情简介:王女士是海人,结婚后没几年,先生就因病去世,留下女士和儿子,两人相依为命。2005年,眼看儿子考失利,女士心想,不如让儿子学手艺,以后也好维持生计。于是女士带着儿子找到了师傅学习技术。已有家室的师傅家里有妻子和儿子,但他对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一来二往,师傅和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2011年2月,师傅突患重病,住院期间,女士悉心照顾,数月后,师傅因病去世。师傅去世后,女士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写到,师傅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属于其份额部分归女士所有。女士将师傅的妻子和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师傅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100万元。案件解析:尽管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师傅病重期间,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女士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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