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解读:司法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司法赔偿范围,本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了严格限定,只有在法律所列举范围内的情形,国家才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司法赔偿的范围重在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以理解。

  1.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第17条),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注意第(一)项后半句,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应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包括整个拘留期间,既包括法定期限内的拘留,也包括超过法定期限的拘留,并不是只赔偿超过规定时限的那部分期间。

  注意第(二)项,并非所有逮捕后不起诉的国家均予以赔偿,有本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不予赔偿。

  注意第(三)项的赔偿采取了实际羁押原则,即虽被判刑,但没有被羁押(如缓刑、假释等),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当然,对于判决前的羁押应当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注意第(四)项,新法增加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扩大了赔偿范围。

  另外,注意赔偿主体包括看守所。

  (2)侵犯财产权的:见第18条。

  (3)不予赔偿的:见第19条。其中第(一)(五)项属于个人行为(违反因果关系要素);第(四)项属于非职务行为(违反行为要件);第(二)(三)项的羁押行为合法,只是基于刑法、刑诉法的规定而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予赔偿。

  注意第(一)(五)项须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应予赔偿。

  注意第(二)(三)项的羁押是指判决前的羁押。如果依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却被法院判处拘役、徒刑或死刑并已经执行的,对于错误判决的执行应予赔偿。判决前的羁押因具有合法性,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

  注意: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以及被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国家赔偿法解释》第4条)

  如果以法院判决为划分节点,司法解释第1条可以理解为:有犯罪行为之人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判决后的执行部分,不赔判决生效前的羁押部分。第4条可以理解为:无罪之人被判处无实际执行刑罚的,赔偿判决生效前的羁押部分,不赔判决生效后无实际执行内容的部分。严格按照此条件,总结如下:有罪之人,赔后不赔前;无罪之人,赔前不赔后。

  注意第(六)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等。

  2.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第38条)

  归纳为以下四点:

  (1)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过错不赔);

  (3)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申请人过错不赔);

  (4)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