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非法取证行为法庭调查

发布日期:2013-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

  没有相应规定,实践中,被告方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法庭往往不予调查。

  新法:

  第56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 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变化:

  新法和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只要提出非法取证行为,必须调查,而不能不予调查。

  解读:

  如果不明确要求法庭必须调查非法取证行为,则刑讯逼供就无法被发现和确认,无法得到应有的程序和实体制裁,因而更加难以得到遏制,此次明确要求必须在实体审判之前进行程序审判,先确认刑讯逼供问题,在排除相关证据后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考察方式:

  【重要】1、对非法取证,现在是“应当”调查,而非不予或可以调查。

  2、如果在审理的早期(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则是“先行”“当庭”调查;而如果在审理的结束前提出(法庭辩论结束前),则只要求应当调查,而没有“当庭”的要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