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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3-04-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原告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现提出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一、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认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够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                              
二、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予以认可,认为其陈述内容不完整,与客观事实也明显不符,且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请求贵院对此不予认定和采信。
三、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
1、涉案车辆系答辩人父母借款购买,其所有权应当归实际出资人所有。故原告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宁AT****号捷达出租车”为名要求分割,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与答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出租车分别有过夏利及捷达,答辩人父母系所购出租车的全部出资人,原告与答辩人并未出资。故答辩人父母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而非答辩人,原告要求分割案外人财产于法无据。
2、变卖涉案车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及生活支出,并无剩余。
原告与答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名下先后有***住房一套、夏利及捷达出租车各一辆,而购置上述财产的出资人均系答辩人父母,钱款亦来源于答辩人父母向亲戚朋友的借款及答辩人父母出借给答辩人的。201****日,变卖涉案车辆后所得的价款答辩人全部转交其母,用于清偿购车及购房时答辩人父母的借款。剩余的钱款用于原告与答辩人家庭生活支出,亦无剩余。
3、退一步讲,假设涉案车辆系原告与答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样的,原告亦应当对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如前所述,原告与答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一套、夏利出租车及捷达出租车各一辆的钱款,均来源于借款(或是答辩人父母借亲戚朋友的或是答辩人借父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原告与答辩人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201**月,答辩人用变卖涉案车辆所得价款已将上述借款全部偿还完毕,原告亦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4201****日,原告与答辩人协议离婚时,已对包含涉案车辆在内的财产作出了相应处分,并非遗漏未处理之情形。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日,原告与答辩人协议离婚时,距变卖涉案车辆的时间(201***8日)已长达一年半之久,原告早已明知涉案车辆变卖、清偿借款后并无剩余的事实而无法纳入离婚协议进行分割,遂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万元财产分割费,作为对涉案车辆及住房的补偿。201***日,被告委托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47600元,被告支付现金12400元,另外向原告出具3万元欠条一张。据此,原告与答辩人双方在离婚协议外对包含涉案车辆在内的财产已经作出了相应处分,不能再进行分割,更不存在原告所谓“遗漏未处理之情形,原告的该种说法于情于理不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就涉案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而言,涉案车辆并非原告与答辩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于双方离婚前的一年半已变卖,所得价款也已用于清偿债务及夫妻共同生活之用。同时,双方离婚时已对包含涉案车辆在内的财产作出了相应处分。故原告以“遗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依法分割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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