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

发布日期:2013-04-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
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
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
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
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
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
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
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
奖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