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户籍两份承包地发生转包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另查明,徐先生具有安徽省全椒县和灵璧县,有两个身份证、两个住所(即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明徐组24号、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高宅村三组149号),在灵璧县享受国家给予的二轮承包田的粮食补贴。
分歧:原告徐先生与被告戎先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先生诉称: 2003年10月,其将自家承包土地10.3亩转给戎先生代为耕种。现多次找戎先生要回承包土地,戎先生拒绝返还。故诉请判令戎先生返还承包土地10.3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戎先生辩称:徐先生具有两个户籍,一户享受双重承包地,不具有诉讼资格。徐先生是将承包的土地连同四间房屋一并转让给戎先生的,双方签有协议,约定流转期限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该协议合法有效,徐先生无权要求返还田地。且转让的田地上已栽种了雪松等树木,流转期满才能成材,现无法返还给原告。徐先生手持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整个村民组均没有发放,经营权证上记载的田亩与实际耕种的亦不相符,所以徐先生所持的经营权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先生享受双重承包地是否具有诉权,以及徐先生流转给戎先生的10.3亩承包地是否应该返还。
土地是承包户全家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事关农民切身长远利益,影响农村长期稳定。在目前国家取消农业税、发放种粮直补以及承包土地可以依法有偿征用和流转的情况下,部分抛荒弃耕和转包他人代耕的农户又要求返还土地,此类纠纷在农村很多,妥善处理对保障民生、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新农村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主要依据是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徐先生具有两处户籍,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确定其拥有承包地的经营权证书没有撤销,依然享受经营权证书记载的田亩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因为双方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其性质属于土地经营的转包,不影响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原有归属。故戎先生提出徐先生没有诉权,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本案中,徐先生2003年10月16日在将其房屋出售给戎先生同时,对诉争的承包田进行了处分,双方签订了流转协议。协议虽然注明“转让”,因协议上没有发包方的确认,实际应为转包,协议还明确了转包的期限为二轮承包期结束。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戎先生接受徐先生承包地后,栽种了树木,所种的树木至二轮承包期结束时才能成材,如返还损失巨大。现徐先生举家迁出,在该村民组已没有住所,即使收回承包地本人也难以耕种,且徐先生另在灵璧县享受国家给予的二轮承包田的粮食补贴,该承包地是否返还对其生活不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戎先生继续承包诉争的土地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及有关民事政策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80元,由原告徐先生负担。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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