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遇车祸依“城标”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9月2日,四川农民毛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台州境内行驶时,车辆追尾某物流公司所属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毛某死亡及车辆等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物流公司所属的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金。2012年12月20日,毛某家属向仙居法院起诉,毛某家属认为,毛某一家长期居住在江山市城区,要求某物流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毛某和妻子自2009年起就居住在江山市城区,收入来源于城镇,消费亦在城镇,两个女儿出生后随父母在城市生活、读书。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为此,确认毛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毛某的父亲和两个女儿)生活费等共计9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先支付交强险项下赔款22万元,余额72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由某物流公司赔偿30%即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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