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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典型刑案:侦查阶段:经律师辩护,陈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日期:2013-04-1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典型刑案:侦查阶段:经律师辩护,陈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林华。
   通讯地址:海口市广场路1号市司法局大楼,电话:13907629497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陈XX办理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X月XX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至今。陈XX案发前是海口秀英XX工厂个体户的户主,2012年*月@@日旁晚,因与其合伙人李XX在工作上的事情产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可XX一时冲动把李XX刺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事情发生后,其胞兄从看守所的警官那里得到其写的一份悔过书,感情至真,催人泪下,表现出无尽的悔恨。可XX与李XX系XX厂的合伙人,又是表兄弟关系,只是因为工作上的纠纷而发生冲突,加上可XX年轻气盛,因而犯下如此错误。目前,双方合作的工厂暂处于瘫痪状态,亟待有人去打理,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给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现在,可XX的家属主动与受害方联系,积极主动支付医疗费3万元,上医院看望受害人,并积极主动协商赔偿事宜,双方于20Xx年*月*日上午达成《和解协议》(附和解协议书)并经可XX签字认可,取得了受害人本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意见书》(附受害人谅解意见书)。因此,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现受犯罪嫌疑人可XX的妻子XX的委托作为辩护律师向贵院提出申请,对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表兄张XX愿意作为保证人。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汤林华
   2012年X月XX日
  (本案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获批准,公安机关最终撤销了案件,当事人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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