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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车辆碾压致死 第三者责任险仍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非法牵引故障车辆,导致车辆无人驾驶自行启动,自己惨遭横祸,被卷入车轮下碾压致死,无辜牵连五辆小车被撞毁。48日上午,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宣判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自己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死者赵磊家属死亡补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72万元。
2012825上午8时许,赵强驾驶的陕G*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某红绿灯路口时,由于车辆熄火无法再启动,赵强遂下车请求鄂C*号低速自卸货车车主康磊,以车尾对车尾的形式,推动其车辆启动。康磊应邀驾驶自己的车帮忙牵引,车辆发动后,就在赵强尚未进入陕G*号车的驾驶室,驾驶室亦无人操控的情况下,陕G*号车突然启动开始向前行驶,赵强见状忙欲打开驾驶室的门跨上该车,不料衣服被车左侧的隔离护栏挂住,赵强摔倒路面,被其车左后轮碾压当场致死。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滑行50余米,连续将五辆小汽车撞坏。事故发生后,经湖北省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强、康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123日,死者赵强的妻子樊梨向平利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2万元。
庭审中,康磊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万元无异议,但提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之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死者赵磊系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如果缩小第三者的范围将被保险人排斥在外,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局,违背了社会生产生活中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价值理念,第三者责任险也难以完成自身的社会功能。被保险人成为受害人时是否可以成为第三者,要视其对机动车的控制情况而定。该案中,事发时被保险人赵强不在车辆之上,其应属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中约定的第三者,赵强投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寄语:短短几分钟,一条鲜活的生命骤然走到了尽头,给其家人、亲友的心灵烙上了永远无法磨灭的伤痛。未采取安全、合法的方式牵引故障车辆,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而这一切,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在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保有率不断上升的今天,交通事故案件的发案率也在不断增长。尽管交管部门已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更多方面,还是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自觉自律地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一念之差,就有可能给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害,给幸福美好的家庭蒙上阴霾。
保险公司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强势地位,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均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无形中剥夺了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故该案中,当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三者”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无论是依照“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法律规定,还是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和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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