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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发布日期:2013-04-24    作者:110网律师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律师解读]
本条为强行性规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日 法(民)〔199121号)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牟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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