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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定损无依据 起诉追偿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4月30日,宋女士将其所有的别克汽车在北京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12月20日20时许,宋女士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开发区宰相庄时,投保车辆发生托底事故,导致车辆变速箱损坏。随后,宋女士为此次事故花费了修车费13923元。宋女士认为该笔费用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但经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故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汽车修理费。   保险公司辩称,拒赔的原因是痕迹与车辆损失不符,发生托底的石块高度没有达到车辆底盘变速箱的高度。经法官询问,保险公司称并未在现场对石块的高度进行过测量,是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经验作出前述判断,并明确表示对于车辆损失与现场痕迹不符的情况,不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有义务证明其主张事实,现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车辆痕迹与损失不符的相关证据,仅凭事故现场照片及经验进行判断,无法证明其主张事项,且事故现场已不具备实地鉴定的条件,据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宋女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13923元。
  法官提示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只有提供客观、科学且具有公信力的证明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前提下,其主张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在保险定损理赔阶段,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因定损产生分歧较大,双方应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予以保管(例如事故现场照片、询问记录、勘查材料等),必要时还可协商聘请双方信任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维修项目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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