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另行聘请评估公司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吴少博律师
首先,评估机构的设立主体。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是拆迁人设立的,屁股决定脑袋,评估机构的设立主体决定了评估报告不会倾向于被拆迁方的利益。评估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示。评估公司的设立导致评估报告的不公平。外地这样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相对规范些。
第二,是否另行评估?拆迁条例(在征补条例出台之前的)规定,被拆迁方有权利另行委托评估机构,但是真是情况是没有任何一家评估公司敢于接受这样的评估委托。
以上两点说明,评估结果不会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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