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评估机构的设立和另行聘请评估公司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吴少博律师
强拆的前提是裁决、裁决的前提是评估报告,这就是评估报告在拆迁中的地位。
      
首先,评估机构的设立主体。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是拆迁人设立的,屁股决定脑袋,评估机构的设立主体决定了评估报告不会倾向于被拆迁方的利益。评估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意思表示。评估公司的设立导致评估报告的不公平。外地这样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相对规范些。
第二,是否另行评估?拆迁条例(在征补条例出台之前的)规定,被拆迁方有权利另行委托评估机构,但是真是情况是没有任何一家评估公司敢于接受这样的评估委托。
以上两点说明,评估结果不会客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