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私卖共有房屋离婚女法院讨公道获准
发布日期:2013-04-27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5月17日,原告江英海与被告邓全启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对共有房屋(产权证号:赣房字第20468号)进行分割:由两人对该房屋按份共有每人各占50%,居住权归被告邓全启。2013年4月初,邓全启在未告知江英海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260000元的价格私下卖给了第三人李梅,并凭借篡改的离婚协议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售房款26000元也全部由被告一人收取。江英海在得知被告邓全户将房屋卖出后,考虑到房屋已过户,要求返还房产很困难,就多次找到被告要其将售房款按50%返还,但邓全启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江英海只得将邓全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30000元的售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对该争议的共有房产进行了处理,两人各按50%份额共有该房屋产权,被告邓全启在未告知原告江英海的情况下,私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侵犯的原告的对房屋所有的物权,在出售房屋后拒不将售房款的50%返还给原告,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邓全启售房款的一半130000元返还给原告,调解当天被告就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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