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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难以处理的“民告官”案件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由:新建商务楼与李家住宅相距仅两米,不符合规范,要求撤消该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

    判决:该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奉贤县(现为区)规划局应对居民采取补救措施

    启示:为处理工程规划许可违法案件,明确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形式

    难以忍受的“楼台相望”

    李荣海一家购买了“浦江花园”两套商品房,1999年5月,房产商交房。但此后不久,李荣海却发现住宅西侧的绿地开始破土动工,待他们2000年入住时,旁边已经建起一栋两层的商务楼。

    商务楼与住宅楼垂直,两栋楼的间距最近处只有两米,李荣海购买的住房又分别是底层和二层,一家人感到十分不便,日照、通风也受到影响。“生活的隐患也增加了很多”,李荣海说,从他们家西侧窗望出去,就是对面的卫生间和厨房,有脱排油烟机、煤气罐,还有高压线,既不雅观、也不安全。

    他们了解到,是奉贤县规划局在1999年7月给了房产商建造这栋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这样的间距本身就违反了有关规定,肯定是不对的”,于是,李荣海家将奉贤县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确认违法,责令补救

    在一审中,奉贤县规划局以这样的理由辩解:两栋楼原来设计为“T 形垂直相连或相嵌结构,后来出于对房屋结构的考虑,才同意他们将两栋楼分离,留出2米空隙作为施工便道,因此给房产商颁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法院采纳了规划局的意见,驳回了李荣海一家的诉请。

    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东西向的间距,郊县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0.8倍。李荣海所在的住宅楼有6层,高度的0.8倍显然远大于2米。

    根据这些规定,李荣海一家认为自己应该胜券在握,然而,在奉贤区法院的一审他们却败诉了。他们不服,上诉到上海市一中院。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规划局提出“施工便道”这一辩解理由,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采纳。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局规划许可这两栋楼间距仅为2米,明显违法”。2001年10月,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判,确认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规划局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判决形式新颖,执行却还艰难

    这起“民告官”的官司,以规划局败诉告终。

    如今,由于居民住宅通风、采光问题引起的居民与房产商甚至规划局的纠纷不少。类似上述案件的官司,一头连着周围居民的通风、采光等基本民事权益,一头连着房产开发单位的重大经济利益,法院在审理中往往陷入两难。

    就拿上述案例来说,怎么判?商务楼既已建成,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应该重做或者撤消。那么,这一整栋商务楼都得拆除,损失可想而知。而假如真正做出这样的判决,实际执行的可能性也很小。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作出若干司法解释,其中第58条规定,撤消违法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案的判决,根据的就是这条司法解释。这样,既能保证原告的权益,又能把被告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这样的判决,也确立了在处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案件中,可以采取“确认违法、责令补救”这一变通的判决形式。这也为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遗憾的是,6个月过去了,李荣海一家也多次与规划局交涉,判决却一直未能得到执行。

    有专家认为:这是因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确认违法,责令补救”这种判决方式对权利的确认比较抽象,因此,李家虽然在形式上胜诉了,但要获得实际“补救”还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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