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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
、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
、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3
、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
14
、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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