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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拆迁房后悔,法院判决支持买房人

发布日期:2013-05-07    作者:110网律师
出售回迁房后又反悔 法院判决支持买房人
  上海房价攀升,不仅成为热议的社会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案件。近日,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刘先生就遇到了卖房人反悔的窘事。
 
  原来,刘先生在2008年时得知卖房人王先生要出售自己的回迁房,便找到王先生协议购买其房屋。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王先生将其所有的回迁房一套卖与刘先生,转让价格37万元,过户费用由刘先生负担,双方还约定付全款后王先生就把所有手续转让给刘先生。刘先生在签约当日将全部房款给付给王先生,王先生也将房屋相关手续移交给刘先生,此后刘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处房屋中。
 
  2011年年初,刘先生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便找王先生商量办理过户事宜,不料此时王先生却要求刘先生每天给付10万元误工费,显然有反悔之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嘉定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被告王先生辩称,涉诉房屋是其家庭购买的回迁安置房,用的是其父亲的优惠购房指标,现在可以办理房本了,但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拆迁协议在其父手里,没有协议办不了房本,当时产权写着自己的名字只是因为是自己出钱买的,为的是给其父居住,户口本上登记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写成产权人。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王先生户籍所在村因拆迁而享受相关拆迁政策,可以购买回迁安置房。其户籍家庭成员共六人,在选房时,其家庭成员之间就优惠购房指标的使用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且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显示其家庭成员之间无矛盾。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被告的父亲参与了选房,对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理应知情,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涉诉房屋有被告父亲的份额。
 
  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被告的父亲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理由。原告和被告2008年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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