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5-07    作者:党鹏律师
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3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5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