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殴打致伤 进城农民告温州鹿城区公安局"不作为"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1年5月16日晚7时许,在温州市江滨路周转房开小米铺的刘昌全之妻王纯,因1岁小儿被自行车碰倒一事,与骑车人中年妇女瞿某发生口角,后被邻居劝止。半小时后,瞿带着七八个人来到王纯店铺内,与王纯、刘昌全夫妇发生扭打。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局所属江滨(海坦)派出所接到当地群众“110”报警,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将瞿某和刘昌全夫妇及小孩带至派出所谈话调查。当晚,民警留置刘昌全一家三口至深夜。在温州媒体及众多义愤群众的压力下,次日零时派出所将王纯母子释放。后经法医鉴定,刘昌全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5月17日下午5时许,刘昌全缴付了3000元押金后被派出所释放,其押金收据在刘昌全向温州市公安局纪检部门投诉后才拿到。
事发后,刘昌全夫妇多次要求鹿城区公安局及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对瞿某夫妇及其他殴打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刘昌全说,该局有关工作人员却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且长期扣留刘昌全的3千元“押金”。刘昌全夫妇觉得公安局“太不公正、太欺负人”,于2002年2月5日斗胆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鹿城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瞿某伙同他人殴打自己一案作出治安处罚。
鹿城区公安局则认为刘昌全所诉完全不符事实。该局称,案发后,他们迅速出警、积极调查,向当事人双方及有关证人共8人调查取证。同时对刘的伤势委托法医鉴定,也对双方做过调解。本案未结,并非公安机关不作为,而是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调解。刘昌全要求对瞿某进行治安处罚,因公安局尚未调查本案当事人之一傅某(瞿夫的兄弟),故本案事实尚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而使案件无法了结。据此,公安机关对此案已积极依法履行职责。
在法庭上,刘昌全对鹿城区公安局的意见和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当日民警已到现场调查是事实。当时那七、八个殴打他们夫妻的人,都是瞿某叫来的。具体是谁打的,不认识。但自己被打至今近1年还没有解决,说明鹿城区公安局未履行职责。公安局则主要认为,目前还没有证据直接、明确证实是谁殴打刘;并且刘的损伤为轻微,未达到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所规定的程度,故至今未对本案作出处理。法院审理后,对鹿城区公安局提供的证明该局及时立案查处、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已依法履行部分法定职责的证据予以采信。其余的说法不予采信。法院认为,鹿城区公安局对此案还未全面、完整地履行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应予以继续履行。刘昌全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并在判决后两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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