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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1154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郊区(市)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的,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郊区(市)县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性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的标准和执行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价差,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二)政策性补偿费。
 
包括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五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以下标准发放:
项 目
补偿标准
电话移机
住宅:58/
非住宅:158/
空调移机
200/
有线电视迁装
340/
宽带迁装
320/
一户一表
1200/
天然气初装
3200/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以后价格执行。
 
(三)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五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每平方米每月按下列标准发放:
地区类别
 
  准(元)
 
  




砖木(木)结构
19
18
17
16
砖混结构
20
19
18
17
框架结构
23
22
21
20
 
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方向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地区;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的地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可按照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补助费。
 
四川省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 搬家补助费。住宅实行按户补偿,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五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非住宅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
 
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五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下列标准发放:
 
1. 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 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五)提前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五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以下标准发放: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被征收人为企业的,户奖按照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发放,低于6万元的,按6万元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二、非住宅房屋认定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定;
 
(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非住宅用房使用的,在交验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非住宅用房认定。
 
三、未经登记房屋认定
 
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未经登记自住房屋征收,以198111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
 
四、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征收住房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五、共有住房征收安置
 
对征收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六、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以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为依据。被征收人对面积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双方对面积差异问题协商解决,对确实登记有误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
 
七、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政府直管或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经产权人同意,房屋承租人可以购买原承租房,购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购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当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征收实施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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