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4月,文某、李某、朱某、冯某等人在一起,朱某提出要去抢劫他人财物,文某、李某表示同意,冯某因自己的手机不好用,便要求朱某他们抢一个手机给自己。随后,四人一起至某中学附近巷口。在该巷口,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用砍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被害人赵某等人手机二部、现金若干。期间,冯某并未参与实际抢劫行为,而在附近等待。抢劫所得手机一部由朱某赠与冯某,其他财物由朱某等三人平分。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教唆犯与帮助犯亦称之为狭义的共犯。
共同犯罪中,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相对的概念。原则上,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
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认定正犯为核心,狭义的共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正犯,才能进一步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
本案中,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抢劫罪的正犯。
三、争议焦点
在认定文某等三人构成抢劫罪正犯的基础,对于冯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及在抢劫过程中的作用存在如下争议:
(一)冯某行为不够成抢劫罪。
冯某未直接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正犯,仅仅在文某等三人预谋时,要求三人为其抢劫一部手机,其行为既不符合教唆犯也不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二)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属于教唆犯。
根据刑法理论,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本案中冯某在文某等三人预谋时,要求三人为其抢劫一部手机的行为属于教唆犯。
(三)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帮助犯对正犯的行为起促进作用。冯某要求三人为其抢劫一部手机的行为属于帮助犯。
四、作者观点
作者认为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
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
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
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相关法律问题
- 这样是合同欺诈还是属于设计变更请求帮助 3个回答25
- 一单位干部帮助度假村联系客户并从中得到回扣属于贪污罪还是侵占罪 4个回答5
- 一单位干部帮助度假村拉客源属于贪污罪还是侵占罪 3个回答20
- 是否属于诈骗?还是属于民事纠纷? 4个回答0
- 我在农村老家进行了房屋确权,我在城市买房时属于第二套房还是第一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且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房产纠纷(3)很感谢王律师的回复,我还有问题想要咨询,谢谢律师的帮助!如果我要起诉原房主,是选仲裁还是诉讼?必须要有律师写的诉状吗?如果打这场官司时间是不是要
- 我们于2004年结婚,婚后买了单位的房改房,要是现在离婚后,这个房产怎么分割?还是只属于房产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 退伍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驾驶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 您好 请问 雇佣杀人属于共同犯罪 还是教唆犯罪 或者说是雇佣犯罪 ?谢谢解答
- 父亲在弟弟结婚前用弟弟的名义记住了一套住房,当时交了10万元 ,只给了收据,弟弟结婚后又补交了2000元,这时才给了买房发票,请问房子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 母亲生前想要金镯子,但是亲生儿女里只有我为她买,母亲去世后,金镯子是属于我,还是得母亲其他儿子平分?
- 父亲在弟弟结婚前用弟弟的名义记住了一套住房,当时交了10万元 ,只给了收据,弟弟结婚后又补交了2000元,这时才给了买房发票,请问房子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大美商丘律师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最高法: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
-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 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 法院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则?
-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 实用艺术品如何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电视剧台词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侵权吗?
-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公布
-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 的行为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