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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万元。剩余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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