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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叫做同居。同居是指为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现实生活中,同居的人们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年轻人群体中,这一现象正在不断涌现。而同居后分手时引发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常常会困扰很大一部分人,特别是不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维权,也将因为自己的举证不力面临巨大的败诉风险。
对于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首先面对的就是同居关系的认定,二证明同居关系的证据大部分是人证,与当事人过近关系的人作出的证言,证明效力是很有限的;而关系过远的,往往又不了解细节;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往往即使知道也拒绝出庭作证。在同居的时候,双方关系很好,以为以后彼此会白头偕老,会有结婚的结果;或者认为彼此是因为爱情相聚,谈财产会太俗,没有多少当事人会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故最终法律也很难帮助到他们。
其次,哪些财产时同居期间可以分割的财产呢?
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比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这两条规定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同居关系并非社会认可的关系,许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的思维和离婚财产分割完全不一样的,他们会认为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即使在认可同居事实的情形下;而离婚案件却是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双方的约定,即使是在一人的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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