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 “仓至仓”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期间
发布日期:2013-05-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宁波某出口企业出售一批产品至美国,双方约定CIF方式履行,保险为一切险且约定“仓至仓”条款,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后,买方寻找物流公司将货物从港口运往买方仓库时发生货损,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律师点评:
一、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责任范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仓至仓”条款是关于责任期间的最常用的约定期限的条款:保险单上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
仓至仓的责任期间。“仓至仓条款”是指:
(1)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为至。
(2)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3)如果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中止。以上三个哪个先满足就以哪个为准。
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即: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 包装不当。
6) 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风险应对:
本案中货物发生货损的时间是从目的港运往买方仓库的过程中,仍然属于“仓至仓”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时在考虑货损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人除外责任的情形,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主要应当考虑货损的发生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不属于那么保险人应当赔付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至于保险人是否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由保险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最后应当注意索赔时效,以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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