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律师事务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赵 强律师
【案情】
被告人A等人经常在某一地下赌场放贷(利率5%)给赌徒赌博。被告人B及C(另案处理)、“老什”(另案处理)等人都是A身边的朋友。被害人D于2008年6月10日10时至16时在上述赌场赌博寸,先向A的前妻李某借高利贷2000元,赌输后又将摩托车抵押借“妹仔姑”高利贷2000元,赌输后再向黄某借高利贷三次,毎次2000元,共6000元,随后将所借钱款赌尽。李某在赌场要D还赌债,D、没钱还,李某将情况告诉A。A就叫身边的C、“老什”去赌场找D还钱,并将叶带到医院对面的华胜旧货店逼迫叶还钱。至当天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A、B及C、“老什”、李某和另一债主黄某等人在华胜旧货店继续追逼D还赌债。D不俊№,既不同意写借据,也不同意打电话回家叫人还债。A叫D给手机让其打电话给D的妻子拿钱来还债。D即刻将自己的手机掷向店门外,将手机摔坏,A威胁称要把D带到山岭里喂蚊子。当天19时许,A伙同B、C、“老什”租来一辆的士将D带到村附近的树林里进行逼债。在逼债过程中,D态度强硬,还动手反抗A,遂激怒了A等四人。A、B、C、“老什”等四人围着D拳打脚踢,直到D答应第二天还钱才停手。当日20时,A、B及C、“老什”等四人乘出租车将叶龙带回到速城镇城内寺庙门前,交给另一债主黄某,黄某伙同杜某把D带走追债时,见D态度偏激,情绪反常,担心出事不好办,只好让D自行离开。第二天早上6时许,有群众发现D已吊死在赌场。后经县、市二级公安机关、法医及省公安厅法医专家二次鉴定,鉴定结论是:(1)D符合自刺腹部伤及肝脏后向缢死亡;(2)D肋骨多处骨折、全身的软组织挫伤为他人所致的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受害人D与李妹是夫妻关系。D。李妹。共同生育二个儿子,长子叫叶某。次子叶某某。因D死亡造成刑事附帯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68498.70元。
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A、B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妹、叶某、叶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A、B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168498.70元,其中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审判】
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A、B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致被害人D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A纠集他人逼迫D归还赌债,还将D挟持到郊外树林并对其实施殴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B受纠集实施暴力行为威胁D,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B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人A隐匿的地点,带领公安人员到某市将A抓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A、B无疑应对故意伤害D致轻伤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不能认为A、B仅对D的轻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A等人在赌场发放高利贷给D参与赌博,已属非法。而以务农为业的D一天之内欠下万元赌债,本已难以面对家人,A随后纠集B等人将D挟持到人迹罕至的郊外,对叶实施语言威胁,声称如不还钱会招致不利的后果,B等人还暴力殴打D,致D肋骨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据此,可以认为在促使D选择自尽的诸种原因之中,A、B等人对D精神上的恫吓及肉体上伤害占了最大比例,故A、B应对D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D借高利贷参与赌博,屡借屡输,最终背负了自己不能承担的赌债,直至自行了断人生,故应自负余下的30%的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受伤之后没有住院及门诊治疗,没有产生治疗费用,有关民事赔偿可根据死亡结果予以认定。即二被告人应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7949元(按总额168498.70元计),原告人自负50549.70元。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判决:一、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A、B应赔偿附帯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妹、叶某、叶某某的经济损失117949元。限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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