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制毒技术”忽悠人 想捞偏门反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9月,江苏淮安人朱某在网上QQ群中认识了哈尔滨人王某,交谈过程中朱某称自己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本就是吸毒人员的王某随即将此事告知毒友吉林人徐某,两人商量后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于是两人在网上向朱某询问如何制毒。朱某根本不会制造毒品,但在交谈过程中发现王、徐两人迫切想了解制毒技术,于是朱某就动了骗取两人财物的念头,他对王、徐两人吹嘘自己已掌握制毒技术,只要交纳所谓的“学费”,就可以教授两人制毒技术并赠送原料和设备。徐某、王某信以为真,很快从东北来到淮安朱某的住处。双方见面后,朱某先是将一套其用于制造其他化学物品(苯基丙酮)的设备与原料向徐某、王某展示,谎称这就是制毒设备。并用制造这种化学物品的方法向王某、徐某多次实验演练所谓的制毒技术。为让徐某相信自己真的会制造毒品,朱某还专门从社会上购买真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徐某吸食,并谎称是自己制造的。徐某在尝试过后信以为真,当即提出“拜朱某为师”的要求,朱某假意不许,故作犹豫,王徐两人更加对朱某深信不疑,于是两人前后分三次共交纳“学费”人民币47000元,从朱某处获得“制毒技术”与“设备和原料”。后徐某、王某回东北后按照朱某教的方法制造毒品,却一直没有生产出所谓的毒品。而此时尝到甜头的朱某,继续在网上QQ群中向多人推销自己的制毒技术,2012年底,薛某(另案处理)抱着与徐王两人同样的目的来淮安找朱某会面时被当地警方一举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了非法买卖而制造苯基丙酮,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某、王某为了制造毒品购买原料和设备生产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最终,法院考虑到朱某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预备,徐某、王某系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未遂,徐某系毒品再犯,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情节,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医疗高科技项目经济效益预测认证 1个回答0
-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 5个回答0
- 自己公司的技术被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现在倒告我们侵权,请问这事该 4个回答0
- 申请判决文书做技术处理 2个回答0
- 广东福田区华发路北路高科德欺诈人都没人管了?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