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到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甲某与乙某租赁温州某处作为店面,组织A、b、c、d等女子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丙负责望风。期间卖淫女一共卖淫170次。2012年7月份,丁某(在逃)在温州某处开设按摩楼,被告人丙某负责望风,期间共卖淫17次。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乙丙涉嫌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后经过开庭审理甲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期为11年和10年6个月,丙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为2年6个月。
本案律师作为被告人丙辩护人对本案工作如下:
1、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丙,丙立即复印了证据材料及时了解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经过、地点、报酬等要点;
2、在委托后到开庭前,共会见了4次被告人丙,将通案有了彻底的了解;
3、开庭辩论,本律师以对丙指控罪名错误为主要辨点,对该案进行了宏观与微观结合的辩论的策略。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丙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为2年6个月。
办案心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之规定:犯组织卖淫的,处5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卷材料,假设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丙犯组织卖淫罪,情节属于严重,刑期为10年以上,然,属于从犯,刑期应当为5至8年。如果往协助组织卖淫罪角度辩,一旦成立刑期便只有5年以下
在多次会见以及翻阅大量案例和法规以后,本人发现被告人丙罪名有疑议的。本人辩论阶段从1、法律角度对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了区分;2、被告人丙作案动机、参与程度、起因进行罗列,将被告人行为区别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行为;3、未参与卖淫组织的策划等核心行为。
两罪区别可谓微乎其微,然而一旦弄错便会让被告人严重受到打击迫害,此次判决,可谓悬崖勒马般将被告人丙从牢狱给拉了回来!
辩护人: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
季昌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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