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不满同学说坏话 召集多人拍同学裸照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经审理查明,初中女生小梦、小珠(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认为同学钱某在校内会说别人坏话且带的男友最多,决定教训一下钱某。2012年9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小赵、黄某在小梦、小珠的召集下,伙同陈某等4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宁德某中学门口将放学的钱某带至三处偏僻地点。期间,小赵拿走钱某的手机,并与小梦、小珠、陈某对钱某以甩巴掌的方式进行殴打,小赵还用膝盖顶钱某的肚子,黄某等人则在旁看守,防止被害人逃脱。小赵等人还强迫钱某脱光衣裤拍裸照。直至当日20时许,小赵等人才放钱某回家,并威胁被害人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经鉴定,钱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所拍裸照没有被传播,现已删除。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诺基亚N86手机一部,由被害人亲属领回。小珠、陈某的亲属已分别补偿钱某人民币3000元、1200元。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了解到小赵出生后三天即被收养,其养父母均已故,现小赵跟随姐姐生活。小赵因学习成绩不好,读至初一上学期后便辍学在家,其姐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小赵结识了社会不良青年,且法制观念淡簿,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小赵、黄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侮辱他人,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小赵、黄某伙同他人殴打、侮辱被害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小赵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小赵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黄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蕉城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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