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林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金**元。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在**公司所占20%股权中的7.27%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款为**元整。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股权转让款的现金交付,被告出具了现金收条。当时被告出具了**公司在2010年**月成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承诺第二天向原告补充出具其公司同意其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等一系列材料,材料齐全后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但是,此后原告一直联系被告商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均避而不谈,一拖再拖,直至拒不接听原告电话。至此,原告开始怀疑被告的诚意,向**公司了解情况,才发现被告已在2012年**月**日与公司签订《自愿退股协议书》,公司不知道原、被告之间有股权转让关系,即使知道也不会同意被告把股权转让给原告。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023帮信罪最新立案刑事追诉标准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分红决议作出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 最高院:分红决议作出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 案例分享||破解执行僵局,成功追加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权转让有效:从上海滚石3号基金300万股权确权成功谈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合同效力
-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如何辨别原始股骗局?买1000万原始股未上市后起诉解除合同
-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如何处理
- 强制执行股权的现实难点与探索
-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指南
-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 免费股东做不做
-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
- 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 股权激励后公司拒绝行权原告起诉得到补偿案例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