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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立案的概念、材料来源和条件

发布日期:2013-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立案的概念、材料来源和条件。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考生应当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呢?这就要借助名师的力量。在复习过程中,名师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都是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料,考生应当充分利用。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权威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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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1.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时,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2.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报案或举报,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三)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1.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控告和举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控告主要由被害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而举报人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控告、举报与报案也不相同,控告和举报往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而报案则往往只知道案件发生,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

总结:就自己的被害而不知加害人是谁时叫报案,知道是谁时叫控告;管闲事(并知道加害人是谁)举报,不知加害人的也叫报案。

(四)犯罪人的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条件,并且公诉和自诉都应该遵守: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15条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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