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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www.110.com 2010-08-04 15:00

  一、企业法人终止及其清算制度之现状认识。

  1、 企业法人及其法人终止的涵义。

  (1)企业法人的定义及其企业法人人格的特征。

  (2)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律涵义,及其与企业清算制度之间的关系。

  2、企业法人终止后的清算制度执行现状。

  司法实践中,除企业法人依法破产,有着一整套严格的清算程序外,企业法人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时,能够依法对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况却寥寥无几,使得企业法人在被撤销、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制度,由于其内在的缺陷和对

  企业法人终止的不正确理解,而流于形式,造成不少企业在已出现了解散事由、其法人资格已丧失的情况下,因未申请注销登记而继续进

  行经营活动,或者置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于不顾,未经清算就占有企业剩余财产,更有甚者,销毁账册造成无法清算的既成事实,而逃避企业的债务,等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混乱、企业无人应诉,或既使法院判决由企业的开办人或出资人承担清算责任,但由于清算期限不明确、不履行清算职责的法律后果以及在无法清算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未在判决中载明,因此,此种清算责任的判决在执行中也难以操作和实施。

  由此可见,要实践企业法人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正确确定民事诉讼中的主体,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很有必要完善企业的清算制度。

  二、企业法人终止的清算程序进入时机、清算期限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制度的探讨。

  1、企业清算的法律涵义。

  探讨完善企业法人的清算制度,就必然先了解企业清算的法律涵义。

  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在出现终止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所谓清算,笔者认为,它是指企业法人在出现法人终止情形时,应当由企业成立的清算组或由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对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理,结束企业尚未完成的业务,追索债权,清偿债务,直至了结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分企业法人财产,为最终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因不同原因的终止,所启动的清算程序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是探讨除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外的非破产清算制度,即在企业法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清算制度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2、主动(自动)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

  主动进入清算程序,主要是指在企业法人主动解散的情形出现时

  而启动。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的情形,根据《》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三是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四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被动(强制)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

  被动进入清算程序,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被动解散的情形出现时而启动。企业法人的被动解散,是指依国家公权力,使企业法人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1],包括企业法人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其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也包括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对不参加企业法人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权吊销营业执照。而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中规定的很清楚,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在此情形下,企业被动进入清算程序。

  (2)对非正常歇业的企业法人,应吊销而未吊销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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