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经济仲裁案例 >> 查看资料

A公司申请B公司工程设计合同无效案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A公司申请B公司工程设计合同无效案
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B公司
北京渊远律师事务所,金汉来律师
仲裁机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基本事实:
A公司与B公司于2011427日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建筑方案设计服务。A公司与B公司在履行了第一阶段的合同义务之后,A公司以B公司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为由,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并由B返还已经预付的28万人民币;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B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A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是否需要工程设计资质,从而决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为规划方案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两个阶段,根据建市[2007]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各类施工图设计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而规划概念方案设计没有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中,双方约定施工图设计由C设计公司完成,该公司具备甲级资质,且被申请人实际向申请人交付的设计方案为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被申请人并未实际进行施工图设计。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42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主体合法。且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427日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
第一、根据建市[2007]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的规定,本案诉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义务和履行的义务均属于方案设计和设计咨询部分,不属于国家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因此,本案诉争合同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合同主体合法,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A公司和B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办案总结:
    这个案子属于商事仲裁的范畴,基本上属于比较稀缺的案子,大多数律师的想法是,工程建设合同承揽企业如果没有资质的话,一般合同会归于无效,然后就要恢复原状。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法院和仲裁委一般不会轻易判定合同无效,而且本案的合同内容页是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念设计,第二部分是施工图设计,但是到申请仲裁为止,合同才履行到概念设计咨询的部分,所以本案合同是有效的,而且,即使是无效的话,对方也需要根据工作量支付对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