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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前沿: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发布日期:2013-06-14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案件前沿: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2001年我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个人所有,但是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又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以个人财产投资”确切的含义到底是什么?那么“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都算是“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呢?还是除了“个人财产投资”另有其他几类?是否其他种类的婚后收益都归个人所有呢?以上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此项法律空白引起了众多学者的争议,也给法院审判实践中带来了很多难题。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众家之长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一、“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现在,不论是我国的学者还是法院的法官们,大都不同意把“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都算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一是从立法上看,如果把所有的“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都视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话,那么《婚姻法》就没有必要单独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了,直接规定双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反而更清楚明了。可见“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除了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外,还有其它类型。二是从公平原则来看,如果把所有的“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都视为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即都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话,那么等于是在鼓励某些不愿自己劳动又对社会无任何贡献的人靠婚姻致富,不但导致不良现象的大量衍生,又会使付出劳动的夫妻一方感到不公平,不利于家庭稳定。夫妻二人组成了一个家庭,应是各有分工互相帮助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有利于社会、国家,所以不论是国家的立法还是社会的道德准则,都不应该鼓励不劳而获的思想。
二、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种类
我国学者对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分类大致有二种意见,一是认为应该将收益分为二类:孳息与投资收益。二是认为应该将收益分为三类:孳息、投资收益、增值。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①]
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投资有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②]。本文使用“投资”的概念指的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因其本质是增值的收益,故应该另归为增值一类。
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③],一般除了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现在还有用于购买房地产、黄金、古董、银行理财产品等等,增值的部分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不需要所有人的劳动付出。
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分类总结得比较确切,对收益分类为孳息、投资和增值,才能更好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归属、更能够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一)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的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离婚案件中经济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情况亦越来越多,而有些案件的案情更是越来越复杂,人民法院如何能够将离婚案件判决得既公平公正,又能够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或无过错方的权益,这给法院审判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
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根据民法所有权取得的原理,亦应为个人财产;还有学者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这一理由,此收益就都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2001年国家修订《婚姻法》,增设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的内容,体现了既要保护夫妻共同利益又要保护个人利益的立法理念,所以现在很多学者都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来确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为个人财产。“一方付出贡献”,综合实际情况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付出了物资或劳动。以此准则做为衡量婚后收益的归属,既保护了夫妻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相同的原则:“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具体归属
1.孳息的归属
根据“一方是否付出贡献”这一原则,如果天然孳息有另一方的贡献,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的家畜,婚后由双方共同饲养,那么婚后家畜所生的幼崽就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天然孳息另一方并没有任何贡献,就应为个人所有。
法定孳息,比如债券、储蓄的利息并不需要另一方的付出,所以应归个人所有。而比如房屋的房租,如一方也付出了物资或者对房屋进行了管理又或付出了支持另一方管理房屋的其他劳动,则房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如一方未付出任何贡献则房租应为个人所有。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对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孳息应如何归属,可作为参考:“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投资的归属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200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投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增值的归属
还是根据“一方是否付出贡献”这一原则,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因另一方付出的物资、劳动而有了部分增值,比如装修房屋使房屋增值等情况,则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以上财产只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增值的话,则增值部分应为个人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亦规定了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的增值应如何归属:“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综上,“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的归属现因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人民法院判决的准则也不尽相同,判决内容有时会大相径庭。希望国家尽快修订《婚姻法》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有贡献的,则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明确规定为判定“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既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又保护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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